第16號
必須招(zhao)標的工程項(xiang)目規定
第(di)一(yi)條 為了確定必(bi)須招(zhao)標的工程項目,規范招(zhao)標投標活動, 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業成本、預防腐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招標投標法》第三(san)條(tiao)的規(gui)(gui)定(ding)(ding),制定(ding)(ding)本規(gui)(gui)定(ding)(ding)。
第二條 全部或(huo)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huo)者國家融資的項 目(mu)包括:
(一(yi))使用預算資金(jin) 200 萬元人民幣以上(shang),并且該資(zi)金占投資(zi) 額 10%以上(shang)的(de)項目(mu);
(二)使用國(guo)有(you)企業事業單位(wei)資金,并且該資金占控股或者(zhe)主 導地(di)位的項目。
第三條 使用國際組織(zhi)或者外(wai)國政(zheng)府貸(dai)款(kuan)、援助資金的項(xiang)目包 括: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zhou)開發(fa)銀行等(deng)國際組織貸款(kuan)、援助(zhu)資 金(jin)的(de)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援助(zhu)資金的項目。
第四條(tiao) 不屬于本(ben)規定第二條(tiao)、第三條(tiao)規定情形的大型基礎設 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li)益(yi)、公眾安全的項目,必須招標的 具體范圍(wei)由國務(wu)院發(fa)展改革部(bu)門(men)會同國務(wu)院有關部(bu)門(men)按照確有必 要、嚴格限定的原則制訂,報國(guo)務院(yuan)批準(zhun)。
第五(wu)條 本規(gui)定第(di)二條至第(di)四條規(gui)定范圍內的(de)項目,其勘察、 設(she)計(ji)、施工、監(jian)理以及(ji)與(yu)工程建(jian)設(she)有關的重要設(she)備、材(cai)料(liao)等(deng)的采購 達(da)到下列標(biao)(biao)準(zhun)之一(yi)的,必須招標(biao)(biao):
(一)施工(gong)單項(xiang)合同(tong)估算價在 400 萬(wan)元人(ren)民幣以上;
(二)重要設備(bei)、材(cai)料等(deng)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jia)在 200 萬元人民(min)幣(bi)以上;
(三(san))勘察(cha)、設計、監理等服務(wu)的(de)采購(gou),單項合(he)同估算價在 100 萬元人民幣以上。 同一項目中可以合(he)(he)并進(jin)行的(de)勘察(cha)、設(she)計、施(shi)工、監理(li)以及(ji)與工 程建設(she)有關的(de)重(zhong)要(yao)設(she)備、材料等的(de)采購,合(he)(he)同估(gu)算價(jia)合(he)(he)計達到前款 規(gui)定標準的(de),必須招標。
第六條 本規定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qi)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