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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發布《不良(liang)資產信息披露行業標準規(gui)范(fan)》等五項規(gui)范(fan)的公告

關于發布《不良資產信息披露行業標準規范》等五項規范的公告

韓永利 2020-8-26摘自北京金融資產交易所網站

鑒于我國不良(liang)資(zi)產交(jiao)易(yi)尚未形成統一的(de)(de)信(xin)息(xi)披露(lu)標準,市場(chang)信(xin)息(xi)不對稱(cheng)程度(du)高(gao),阻礙了交(jiao)易(yi)效率的(de)(de)進一步提(ti)高(gao)。依(yi)托在(zai)金融權益類業務方面(mian)的(de)(de)豐富積(ji)累和服務經驗,北金所致力于構(gou)建規(gui)范化、標準化的(de)(de)不良(liang)資(zi)產交(jiao)易(yi)信(xin)息(xi)披露(lu)平臺,以提(ti)高(gao)市場(chang)交(jiao)易(yi)信(xin)息(xi)的(de)(de)透(tou)明度(du)。北金所與市場(chang)機構(gou)合作(zuo),制定了不良(liang)資(zi)產信(xin)息(xi)披露(lu)標準規(gui)范,特此發布,供市場(chang)成員參考使用。

不良資產交易基(ji)本信(xin)息(xi)描述規范

一、引言

本規范的目的是建立中國不良資產交易用語的基本信息,及形成不良資產交易市場參與人之間及不良資產交易市場參與人與其他行業間溝通交流的基本信息規范,解決因缺乏基本信息規范引起的歧義和誤解問題,推進不良資產用語的規范化。

本規范在制定過程中充分考慮到部分基本信息具有不確定性,短期內難以統一和規范,故本規范暫不納入,留待以后在規范維護時補充和修訂

二、適用范圍

本規范描述了不良資產基礎的通用的基本信息。

本規范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不良資產作為標的的交易領域。

三、基本信息(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規范。

(一)資產基本信息

1.金融企業

依法設立的持有金融業務許可證的各類金融企業。

1.1商業銀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

1.2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經國務院決定設立的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管理和處置因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1.3地方資產管理公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法設立或授權的,符合開展不良資產批量收購、處置業務的資質認可條件的資產管理或經營公司。

2.不良資產

指經營中形成、通過購買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不良信貸資產和非信貸資產,如不良債權、股權和實物類資產等。

(二)交易基本信息

3.不良資產交易

不良資產交易雙方及其專業服務機構對不良資產開展的資產交易前期調查、資產交易方式選擇、資產定價、資產交易方案制定、審核審批和執行等各項活動。

4.標的名稱

4.1單戶不良金融資產

以債務人所在城市、債務人名稱和債權類別組合命名的資產。

4.2不良金融資產包

由多戶不良資產共同組成的資產包,以其中的核心、重點不良債權為主、輔以資產包的總計筆數以及債權類別組合命名的資產。

4.3司法文書項下權益

取得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以該法律文書文號、文書名稱及該文書項下權益命名的資產。

4.4 債權文件項下權益

債權人合法持有的權屬證明文件項下記載的對債務人享有的權益,以該權屬證明文件名稱及文件名稱項下權益命名的資產。

5.債權總額

債權人根據債權權屬證明文件有權獲得的本金和利息,及依據權屬證明文件有權獲得的復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依金融業務用語適用)等權益的合計金額

6.本金

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或債權權屬證明文件中記載的主債權。

7.利息

債權人依據債權權屬證明文件的約定就借款本金有權獲得的資金收益。

8.結息日

債權人依據債權權屬證明文件記載的利息結算約定確定的結算期間利息的日期。

9.交易基準日

債權基準日指轉讓方確定的計算標的債權賬面本金及利息余額的截止日。

股權交易基準日指轉讓方確定的計算標的股權價值的截止日。

實物資產交易基準日指轉讓方確定的計算標的實物資產價值的截止日。

10.成交日

轉讓方與投資方簽署不良資產交易合同之日,或交易所向轉讓方、投資方發出交易結果通知之日。

11.權利轉移日

指轉讓方按照不良資產交易合同的約定將債權及所附權益轉移至投資方之日。

12.通知日

指轉讓方就不良資產交易合同項下的標的債權整體轉讓事宜,向債務人及擔保人發出通知之日。

13.過渡期

自成交日(不含本日)起至權利轉移日止的期間。

14.企業債務人名稱

債務人在國家或各注冊地市場監督管理機構登記的營業執照上記載的名稱。

15.營業執照即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

依法設立的登記部門按照國家標準GB321002015《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編碼規則》頒發的營業執照。

16.所屬行業

2017年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標準規定的行業分類。

17.注冊地址

營業執照上記載的注冊地址。

18.經營性質

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標準規定的經營性質。

19.經營范圍

營業執照及在管理部門登記的公司章程上記載的經營范圍。

20.法定代表人

營業執照及在管理部門登記的文件上記載的法定代表人姓名。

21.自然人債務人姓名

債務人在其國籍國取得的合法身份證明文件上記載的姓名。

22.自然人戶籍所在地

自然人合法身份證明文件上記載的住所地址。

23.擔保

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依法設定的保障其債權實現的方式。

231 保證

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

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23.1.1保證合同

保證人與債權人以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同。

23.1.2保證人名稱

保證合同上記載的保證人名稱。

23.1.3保證責任

擔保法規定的保證人應承擔的一般保證責任或連帶責任保證責任。

24.擔保物

由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用于確保債權人的債權得到清償的特定物或者權利,包括抵押物和質物。

24.1抵押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法律規定的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24.1.1抵押人名稱

抵押合同上記載的抵押人名稱。

24.1.2抵押權人名稱

抵押合同上記載的抵押權人名稱。

24.1.3抵押合同

抵押人與債權人以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同。

24.1.4抵押物

由債務人或第三人以不轉移占有方式而提供的,用于確保債權人的債權得到清償的特定物。

24.1.5抵押物名稱

抵押合同上記載的抵押物名稱。

24.1.6抵押登記證號

依法設立的抵押登記管理部門出具的登記文件證號。

24.1.7抵押登記管理部門

依法設立的抵押登記管理部門。

24.1.8抵押權順位

抵押登記證明文件上記載的抵押權利順序。

24.1.9抵押擔保范圍

抵押合同約定的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24.1.10抵押物價值

抵押登記證明文件上記載的抵押物價值。

25.質押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權利憑證移交債權人/質權人占有,或將權利在質權登記管理部門登記,將該動產/權利出質作為債權的擔保。

25.1出質人

質押合同上記載的出質人名稱。

25.2質權人

質押合同上記載的質權人名稱。

25.3質押合同

出質人與質權人以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同。

25.4質物

由債務人或第三人以轉移占有方式而提供的,用于確保債權人的債權得到清償的特定物或權利。

25.5質物名稱

質押合同及出質人向債權人/質權人移交的權利憑證上記載的質押物名稱。

25.6質押登記證號

依法設立的質押登記管理部門出具的登記文件證號。

25.7質押登記部門

受理質押登記的登記管理部門。

25.8應收賬款質押權登記順位

質押登記證明文件上記載的應收賬款質押權利順序。

25.9質押擔保范圍

質押合同約定的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

25.10質押價值

質押合同或質押登記證明文件上記載的質押物價值。

26.貸款五級分類:

26.1正常:借款人能夠履行合同,沒有足夠理由懷疑貸款本息不能按時足額償還。

26.2關注:盡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償還貸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對償還產生不利影響的因素;或者貸款發生逾期。

26.3次級: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出現明顯問題,完全依靠其正常營業收入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可能會造成一定損失;或者貸款逾期超過90日。

26.4可疑:借款人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肯定要造成較大損失;或者貸款逾期超過270日。

26.5損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無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極少部分;或者貸款逾期超過360日。

(三)交易專業信息

27.金融資產交易所

經有權機構依法批準成立,依法接受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管理,通過交易場所清理整頓工作并獲得監管部門頒發的相關證明文件,具有從事金融資產交易業務相關授權的金融資產交易場所

28.非公開交易

在具有不良資產交易資質的金融資產交易場所組織下,轉讓方按照其指定的交易系統或者按照其交易規則規定的其他非公開交易方式,按照交易組織程序與投資人進行的交易

29.定向交易

在具有不良資產交易資質的金融資產交易場所組織下,通過公開或者非公開的方式,轉讓方按照交易組織程序與特定投資人進行的交易。

30.有保留價交易

轉讓方對擬轉讓標的資產設定的保留價格,該保留價格不公布,投資人報價未達到轉讓方設定的保留價,交易不成交;投資人報價等于或者高于轉讓方設定的保留價,交易成交。

31.網絡動態報價交易

交易項目轉讓信息一經發布,具有不良資產交易資質的金融資產交易場所即在指定的網絡競價系統組織競價,動態報價交易由自由競價期和限時競價期組成。自由競價期自資產轉讓信息在交易所指定系統發布之日起計算,期限一般不少于5個工作日。自由競價期結束即進入限時競價期。限時競價期有限時競價周期組成,每個限時競價周期一般不少于3分鐘。

32.網絡競價交易

交易項目信息披露期滿,產生兩個或兩個以上獲得參與競價交易資格的競買人,由具有不良資產交易資質的金融資產交易場所依據其場內交易規則的相關規定,組織競買人通過其指定的網絡競價系統競爭交易標的的交易行為。

33.市場詢價交易

交易雙方通過具有不良資產交易資質的金融資產交易場所指定的交易系統自行協商確定交易價格以及其他交易要素。交易一方通過交易系統收到交易對手方的交易申請后,可選擇確認或拒絕,確認后雙方達成交易的交易行為。

34.招投標交易

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或者向三個以上具備投資標的資產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經過投標、開標、評標,確定最終中標投資方的交易。

35.拍賣

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

36.密封函報價交易

在具有不良資產交易資質的金融資產交易場所的組織下,轉讓方對擬轉讓標的資產設定保留價,各投資人向交易所遞交寫明收購價格或包括收購價格及相關交易條件的密封函,在交易所的見證下,確定收購價格最高者或者包括收購價格及相關交易條件最符合轉讓方意愿者成為投資方的交易

37.不得購買不良資產人員

國(guo)家公務員、金融監管機構(gou)工(gong)(gong)作(zuo)(zuo)人員、政法干警、轉(zhuan)讓方(fang)工(gong)(gong)作(zuo)(zuo)人員、國(guo)有企業(ye)債務人管理(li)層以(yi)及參與資產交易工(gong)(gong)作(zuo)(zuo)的(de)律(lv)師、會計師、評估師等(deng)中介機構(gou)人員等(deng)關(guan)聯人。

不良資產交(jiao)易(yi)中(zhong)介服(fu)務機構盡職調查規(gui)范

第一條 為提高不良資產交易信息披露質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進一步完善中介服務機構不良資產交易盡職調查服務的行為,根據《不良金融資產處置盡職指引》(銀監發[2005]72號)《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管理辦法》(財金[2008]85號)《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財金[2012]6號)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制定本規范。

第(di)二條 本規(gui)范所稱(cheng)的中介服務(wu)機(ji)構(gou)(gou)(gou)是指為不良資產(chan)(chan)交易(yi)業(ye)(ye)務(wu)提供盡(jin)職(zhi)調查服務(wu)的律師事務(wu)所、資產(chan)(chan)評估(gu)機(ji)構(gou)(gou)(gou)、專業(ye)(ye)咨詢機(ji)構(gou)(gou)(gou)等專業(ye)(ye)服務(wu)機(ji)構(gou)(gou)(gou)。

第三(san)條 本規范所稱的盡職調查,是指中介服務(wu)機(ji)構遵(zun)循勤勉盡責、誠(cheng)實信用原則(ze),通過有效方法和步驟(zou)對(dui)標的資產(chan)進行(xing)充分(fen)調查,掌握標的資產(chan)的債(zhai)權債(zhai)務(wu)存續狀態、權屬(shu)狀況、資產(chan)質量基礎上,形成關于不良資產(chan)交(jiao)易的結論性意見的行(xing)為。

第(di)四(si)條 中(zhong)介服務機構應建(jian)立、健全(quan)相(xiang)關盡職(zhi)調查制度,確(que)(que)保轉讓方(fang)或投(tou)資(zi)(zi)人能夠充分(fen)了解相(xiang)關法律、法規(gui)、相(xiang)關業務規(gui)則(ze)及其所(suo)應承擔的風險和責任,保障接受中(zhong)介服務的轉讓方(fang)或投(tou)資(zi)(zi)人獲得(de)全(quan)面、真(zhen)實、準確(que)(que)、客觀的盡職(zhi)調查專業意(yi)見。

第(di)五條 律師(shi)事(shi)務所(suo)應在(zai)充分盡職調查的(de)基(ji)礎(chu)上,出具法(fa)(fa)律意見(jian)書。法(fa)(fa)律意見(jian)書應包括對交易(yi)標(biao)的(de)、交易(yi)程序、交易(yi)相關(guan)文(wen)件的(de)合法(fa)(fa)性意見(jian),以及對重大法(fa)(fa)律事(shi)項和潛(qian)在(zai)法(fa)(fa)律風險的(de)意見(jian)。

第(di)六條 資產(chan)評(ping)估機(ji)構應(ying)依(yi)據《中(zhong)華人民(min)共和國(guo)資產(chan)評(ping)估法》和中(zhong)國(guo)資產(chan)評(ping)估準則的(de)(de)相關(guan)規定(ding)對交易(yi)標的(de)(de)進(jin)行資產(chan)評(ping)估或資產(chan)價值分(fen)析,并出具(ju)資產(chan)評(ping)估報(bao)告(gao)或資產(chan)價值分(fen)析報(bao)告(gao)。

第七條 專(zhuan)業咨(zi)詢(xun)(xun)機構應(ying)依據(ju)國家(jia)有關(guan)法律(lv)法規要求(qiu),對(dui)不良資(zi)(zi)產交易中涉及(ji)的盡職調查(cha)估值、資(zi)(zi)產重組、交易結構設計、稅務(wu)籌劃等各個環節根據(ju)轉讓方(fang)或者(zhe)投(tou)資(zi)(zi)人的委托提供(gong)專(zhuan)業服(fu)務(wu),并出具(ju)專(zhuan)業咨(zi)詢(xun)(xun)意(yi)見書(shu)。咨(zi)詢(xun)(xun)意(yi)見書(shu)包括(kuo)盡職調查(cha)及(ji)估值報告、重組方(fang)案咨(zi)詢(xun)(xun)報告、交易方(fang)案咨(zi)詢(xun)(xun)報告、稅務(wu)籌劃咨(zi)詢(xun)(xun)報告等。

第八條 中介(jie)服(fu)務(wu)機構(gou)為不(bu)良資產(chan)交易的(de)轉讓方、投資人提供(gong)不(bu)良資產(chan)盡職(zhi)調查(cha)服(fu)務(wu),應(ying)當遵(zun)守(shou)法律、行(xing)政法規、規章(zhang)及行(xing)業(ye)自律組織的(de)執業(ye)規范,堅持客觀(guan)、公正、誠實、守(shou)信的(de)原則,勤勉盡責,保持應(ying)有的(de)職(zhi)業(ye)謹慎,獨(du)立進(jin)行(xing)分(fen)析或估算并(bing)形成專業(ye)意見(jian)。

第九條 中介機構從業人員如擔任標的(de)資產的(de)債務人、轉讓方、投資人等相關方董事、監事、高級管(guan)理(li)人員,或者存在其他(ta)情形足以影響其獨立性的(de),該從業人員應回避。

第(di)十條 中(zhong)介服務(wu)機構(gou)提供盡(jin)職調查服務(wu),應與接受(shou)服務(wu)的轉讓方或投(tou)資人在業務(wu)協議中(zhong)明確(que)約(yue)定各自的權利(li)和義務(wu)。

第(di)十一條 中介服務機(ji)構盡(jin)職(zhi)調(diao)查(cha)應組(zu)建專業團隊,確定團隊成員,明(ming)確成員分工,并根(gen)據項目需要決定是否聘請其他專業中介機(ji)構協助開展盡(jin)職(zhi)調(diao)查(cha)工作(zuo)。

第(di)十二條 中(zhong)介(jie)服務(wu)機構提供(gong)盡職調查(cha)(cha)服務(wu),應安排足夠的時間,執行必要的工作(zuo)程(cheng)序,確(que)保全(quan)面(mian)、真實、準確(que)、客觀地開展盡職調查(cha)(cha)工作(zuo)。

第十三條 中介服務機構可(ke)根據標(biao)的資(zi)產(chan)(chan)情況(kuang)采用全面(mian)調查(cha)(cha)(cha)或(huo)抽(chou)樣(yang)調查(cha)(cha)(cha)的方式進行調查(cha)(cha)(cha)。抽(chou)樣(yang)調查(cha)(cha)(cha)可(ke)按照(zhao)資(zi)產(chan)(chan)類型、資(zi)產(chan)(chan)涉及資(zi)金多(duo)少、有(you)無抵(di)押物、有(you)無抵(di)債資(zi)產(chan)(chan)等確定抽(chou)樣(yang)標(biao)準(zhun),符合抽(chou)樣(yang)標(biao)準(zhun)的項目都應納入重點調查(cha)(cha)(cha)范圍。

第十四條 中介服務(wu)機構應當(dang)對所依據(ju)的(de)(de)文件資料內容(rong)的(de)(de)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必要的(de)(de)核查和驗(yan)證。

第十五(wu)條 中介服務(wu)機構(gou)開展盡(jin)職(zhi)調(diao)查(cha)(cha)(cha)應遵循各專業(ye)(ye)服務(wu)機構(gou)所在(zai)行業(ye)(ye)關于工(gong)(gong)作(zuo)程(cheng)序的相(xiang)關規定(ding),不(bu)良資產的現場盡(jin)職(zhi)調(diao)查(cha)(cha)(cha)工(gong)(gong)作(zuo)應包括但不(bu)限于如下實(shi)質性工(gong)(gong)作(zuo)手段:查(cha)(cha)(cha)閱、核查(cha)(cha)(cha)驗證等。

第十六條(tiao) 查閱的主要渠道包括:

(一)由標的資(zi)產(chan)相關方提供的資(zi)料(liao);

(二)通過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或人民銀行征信中(zhong)心獲(huo)得相(xiang)關(guan)資料(如(ru)適(shi)用(yong));

(三)通(tong)過公(gong)開信(xin)息披露媒體、互聯網及其他可靠渠道搜集相關資料。

第(di)十七條(tiao) 查閱的主要內容包括但不(bu)限(xian)于:

(一)債權資料,主要調查標的資產債務人/擔保人主體資格、經營狀況、資產負債狀況及主債權的效力、保證效力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資料:

1.借款合同、擔(dan)保(bao)合同、展期合同;

2.放(fang)款憑證;

3.還款、付息(xi)證明;

4.債務人/擔保人及其股東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相關情況(包括工商注冊信息、股東信息等);

5.債權催收通(tong)知;

6.其他證明(ming)標的權屬的材(cai)料。

(二)抵質(zhi)押(ya)物(wu)資料(liao),主要調查資產權(quan)屬、資產存續(xu)及(ji)使用(yong)情況、資產權(quan)利負擔(dan)情況、抵質(zhi)押(ya)效力等,包括但(dan)不限于以下資料(liao):

1.抵質押物權屬(shu)證(zheng)明(ming)文件;

2.抵質押合同;

3.抵質(zhi)押登(deng)記信息;

4.抵(di)質押(ya)物的租賃合(he)同(tong)或其(qi)他相(xiang)關(guan)法律文件(jian)等。

(三)訴(su)訟(song)材料(liao),主(zhu)要調查訴(su)訟(song)請求是(shi)否(fou)合理、案涉債(zhai)權(quan)能(neng)否(fou)被(bei)(bei)受(shou)案法院支持、上訴(su)期限、申請執(zhi)行(xing)期間情況(kuang)、被(bei)(bei)告(gao)及被(bei)(bei)執(zhi)行(xing)人情況(kuang)、相關訴(su)訟(song)或執(zhi)行(xing)的進(jin)展情況(kuang)、抵押資產的查封(feng)情況(kuang)、被(bei)(bei)查封(feng)資產的其他查封(feng)情況(kuang)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liao):

1.訴訟文(wen)書、相關證據材料;

2.立(li)案證明(ming);

3.法院(yuan)判(pan)決(jue)書(shu)、裁定(ding)書(shu)、仲(zhong)裁裁定(ding);

4.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

5.其他相關法律文書。

第十八條 中介服務機構中應對(dui)取(qu)得的不(bu)良資產相(xiang)關(guan)資料(liao),包括但不(bu)限于權屬證明資料(liao)、財務報(bao)表、會(hui)計憑證、價(jia)格信息以及相(xiang)關(guan)的專業(ye)報(bao)告等(deng),進行(xing)核查(cha)驗證。

第十九條 核(he)查(cha)驗證的(de)實(shi)(shi)施(shi)方式通常包(bao)括觀察、詢問(wen)、書面(mian)審查(cha)、實(shi)(shi)地調查(cha)、查(cha)詢、函證、復核(he)等。

第二十條 中(zhong)介服務(wu)機(ji)構應對(dui)標(biao)(biao)的(de)(de)資產進行(xing)分(fen)析(xi),合理安排到標(biao)(biao)的(de)(de)資產相關(guan)的(de)(de)主要生產場地(di)(di)或建(jian)設工地(di)(di)等場地(di)(di)進行(xing)實地(di)(di)調(diao)查。實地(di)(di)調(diao)查包(bao)括對(dui)債務(wu)人及擔保人經營狀況、資產負(fu)債狀況、還(huan)款(kuan)、代(dai)償能力及還(huan)款(kuan)、代(dai)償意愿的(de)(de)調(diao)查,還(huan)包(bao)括對(dui)抵質押物的(de)(de)權屬狀況、存續(xu)狀況、使用狀況、變現價值(zhi)等的(de)(de)調(diao)查。

第二(er)十一條 盡職調(diao)查報告應形(xing)成結論性(xing)意見,內容主要包括(kuo):標的資產是(shi)(shi)否可以交(jiao)(jiao)易(yi),交(jiao)(jiao)易(yi)行為是(shi)(shi)否符合(he)適用法(fa)律法(fa)規(gui)及交(jiao)(jiao)易(yi)規(gui)則(ze),是(shi)(shi)否存在(zai)影(ying)響(xiang)或可能影(ying)響(xiang)標的資產交(jiao)(jiao)易(yi)的事項。

第二(er)十二(er)條 中介服務機構出具(ju)的專業報(bao)告應符合事實(shi)(shi),相關表述(shu)應清晰準確,結論性意(yi)見應有明確依(yi)據。報(bao)告應充分(fen)揭示(shi)風險,不得對尚(shang)未采(cai)取的措施(shi)或尚(shang)未發生的事實(shi)(shi)情(qing)況進(jin)行肯定(ding)性描述(shu)。

第二十三條 盡(jin)職調查報告應(ying)有相關執(zhi)業資質人員簽字,并加蓋中介服(fu)務機構公章,且不(bu)得有不(bu)合理(li)的用途限制。

第二十四條(tiao) 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歸類整理盡職調查過程中形成的工作記錄和獲取的基礎資料,形成記錄清晰的工作底稿。工作底稿至少應保存5年,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應從其規定。

第二十(shi)五條(tiao) 中介服(fu)(fu)務機構(gou)及(ji)其(qi)從業人員對(dui)其(qi)在執業過程中獲知的與其(qi)服(fu)(fu)務的不(bu)良資產交易相關的內(nei)幕信息,應予以保密,不(bu)得利用內(nei)幕信息獲取(qu)不(bu)正當利益。

第二十六條 中介(jie)服(fu)務機構不應有以(yi)下行為:

(一)超(chao)出(chu)自身能(neng)力或采取不正當手段承攬(lan)業務;

(二)與轉讓方、投資人(ren)、債務人(ren)或其利益(yi)(yi)相關機(ji)構、人(ren)員之(zhi)間(jian)有(you)不當利益(yi)(yi)約定;

(三)以不正(zheng)當方式提(ti)供中介(jie)服務;

(四)對不(bu)確定事項做出承諾;

(五)其他不正當行為(wei)。

第二十七條 本規范由北京金(jin)融資(zi)產交易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shi)八條 本規范自公布之日起供市場成員使用施(shi)行。 上一篇:基金基本知識 下一篇:河北出臺治理餐飲浪費省級地方性法規